独立董事、外部董事、股权董事……,一次说清!

2018-10-1701:00:00 评论 4,831 views

董事指对外代表公司、对内执行业务的公司常设机构的成员。占据董事职位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法人充当公司董事时,应指定一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为代理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可以由股东或非股东担任。董事的任期,一般都是在公司内部细则中给予规定,有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定期把董事的任期限制在一定的时间内,一般为3年左右。不定期是指从任期那天算起,满3年改选,但可连选连任。


董事被解聘的原因有:任期届满而未能连任;违反股东大会决议;股份转让;本人辞职;其他如因解散或董事死亡,公司破产,董事丧失行为能力等。常见的董事有以下几种:


法人董事


法人董事是指以法人资格参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董事。法人为股东时;可以当选为董事。作为董事会成员,须出席董事会以决定公司业务的执行。法人虽然可充任董事,但因其不是行为实体;故须指定自然人为代表行使职务,且其代表需要依其职务关系(如因任期满而退任),随时改派补足原任期,这可避免公司不致因此而须召集股东大会的繁复程序。法人对其代表的代表权固然可以加以限制,但不能因此而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以维护交易的安全。


法国公司法规定,在单一委员会的股份有限公司中,法人可以作为董事;在双重体制下的执行委员会中,董事会的成员必须是自然人。在德国,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上都实行双重委员会制,法人不得作为公司的董事。台湾公司法规定,法人为股东时,得被推为执行业务股东或当选为董事或监事人;但须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职务。


股权董事


股权董事又称当然董事,是指按股东持有股份居多原则而产生的董事。在我国的股份制企业里,政府及参股企业的董事均属股权董事、股权董事按占有股权多少自然产生。政府和企业的股权董事一般由持股部门选派或职工选举产生,如果企业中本企业职工普遍入股,而且股金总额较大,也可以由企业股东(或职工)中选任一定数额的股权董事。


非股权董事


非股权董事是指只持有少量股权或根本不持有股权而参加董事会的董事。非股权董事由于其取得董事资格的条件限制,一般在董事会中只占较小的比例。非股权董事主要包括:由工会系统选出的职工代表;社会消费、环境保护等社会保障团体的代表;与企业生产经营和技术有关的学术团体产生的专家代表等。非股权董事虽然人数少,但可以代表职工和社会上个别入股者的利益,有助于董事会在决策过程中广泛听取意见。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也有观点认为,独立董事应该界定为只在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之外不再担任该公司任何其他职务,并与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其独立做出客观判断的利害关系的董事。


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认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非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是指与公司或执行董事存在某种利益关系,并可能影响其独立判断的董事。被认为是非独立董事的人士通常包括商业银行家、投资银行家、律师和其它为公司提供服务或货物的人士。


执行董事


执行董事也称积极董事,指在董事会内部接受委任担当具体岗位职务,并就该职务负有专业责任的董事。执行董事是公司的当然职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非执行董事


非执行董事,又称为非常务董事,是董事的一种,也是构成董事会的成员之一,易言之,非执行董事是公司的负责人,但是并不在公司经理层担任日常职务,仅在董事会中对执行董事起着独立第三者监督、检查和平衡的作用,维护公众利益及少数股东权益。它又分为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和公司大股东、领导层没有任何个人关系。


外部董事


外部董事亦称外聘董事,指不是本公司职工的董事,包括不参与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外股东和股东大会决议聘任的非股东的专家、学者等。


理论界对于外部董事的定义并不一致。一般认为,所谓外部董事,就是非本公司职员的董事。与外部董事相对应的是内部董事或执行董事,是指那些是本公司职员的董事。不属于公司员工或权益方的董事会成员。外部董事制度是主要在英美等国家实行的单一董事会制度,即由公司外部人员担任公司董事,并在董事会中占据主要比例和主导地位。这一制度本意在于避免董事成员与经理人员的身份重叠和角色冲突,保证董事会独立于管理层进行公司决策和价值判断,更好地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


专务董事


专务董事是指专门办理某项事宜或某方面事物的董事。专务董事同常务董事一样,都是董事会选出的代表。专务董事和副总经理一起辅助总经理工作。规模大的公司,为了减轻总经理全盘管理的责任,一般由专务董事和常务董事等组成常务董事会,分担总经理的责任。


职工董事


职工董事是指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的比例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际的立法中并未对董事会中职工董事所占的比例加以规定,如《公司法》中只是规定了公司董事会中“应当”、“可以”有职工代表,具体职工代表占到董事会成员多大比例,并没有做出说明。在中国目前的环境下,职工进入董事会的权力在股东和经营者眼中往往不被重视,因此即使职工进入了董事会,他们所占的比例是非常低的,由于人数少,人微言轻,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连锁董事


连锁董事是指同时参加若干个相互竞争的企业所组成的董事会的董事。这种制度主要存在于西方国家。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由各公司外聘董事所造成的。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其中虽然没有明确指出董事不能同时受聘两个以上的公司,但实际上我国对连锁董事制度是持否定态度的。


从西方国家多年来的实践经验看,这种同时参加或兼任多个董事会的董事,往往从事利己的投机活动,致使某些企业或者股东蒙受损失,因此这种连锁董事制度也逐渐被西方国家所摒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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