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 王韶卿 燕子丹)9月20日上午,由河南省公安厅、郑州市公安局联合主办的2018年网络安全宣传周“法治主题日”宣传活动在郑州市紫荆山广场举行,向群众介绍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典型违法案例。
活动现场,各相关单位以“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为主题,通过视频展演、展板展示、现场咨询、互动体验、发放《网络安全法》法律单行本、宣传册等形式,积极宣传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传播预防网络电信诈骗、辨别网络虚假信息、抵制网络谣言等应用常识,增强民众的网络安全意识和必备的防护技能,培养文明的网络素养、守法的行为习惯,帮助公众了解安全风险,提高防护技能,共同维护国家网络安全。
据悉,为进一步助推第五届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深入开展,郑州市公安局将通过LED显示屏、新媒体、宣传展板、知识竞答、微视频、讲座培训等方式,在全市范围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推动《网络安全法》宣传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确保网络安全观深入民心,以培育有高度的安全意识、有文明的网络素养、有守法的行为习惯、有必备的防护技能的“四有好网民”为目的,达到增强民众的网络安全意识和必备的防护技能,培养文明的网络素养、守法的行为习惯,帮助公众了解安全风险,提高防护技能,共同维护国家网络安全。
相关案例
案例1: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被破坏案
2018年8月16日,郑州警方接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报警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的郑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电脑服务终端系统多次遭受入侵,造成公司设备故障,无法正常运营,损失严重。
网安部门接报后,经缜密侦查,将有重大作案嫌疑的孙某抓获归案。孙某在电子证据面前如实供述了其在多地利用电脑非法侵入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器,运行自己编写的脚本程序,故意致使该公司1400个服务终端设备持续不能运行的违法犯罪事实。嫌疑人孙某领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网安民警在此提醒广大网民,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实施的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以及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2:网络“助考”团伙案
近年来,郑州市公安局不断加大对组织考试作弊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相继破获了多起在全国有影响的涉考案件。特别是“净网2018”专项行动期间,郑州市公安局在省厅统一部署下,以维护国家考试的公平公正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于高考前夕组成了以网安部门、中牟县局为主要力量的工作专班,一举摧毁一个涉及山东、河南两省洛阳、周口、南阳、许昌、平顶山、郑州等地市“助考”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员20余人。
2018年6月2日、3日,是国家级统考“二级建造师”的开考日,也是年度高招考试前夕,郑州市公安局在省厅的统筹指挥下,以此为节点,从多个部门抽调精兵强将成立专案组。随着6开考铃声响起,抓捕指挥部一声令下,部署在全省各处10余个考场外的民警在考务中心教师陪同下迅速进入考场,当场抓获携带作弊器材“组织考试作弊”团伙成员30余人,收缴作弊器材近百件。据携带作弊器材的考生供述,该批涉案器材分别来自多个助考团伙。于是,专案组顺线追踪,先后抓获组织考试作弊的违法犯罪嫌疑人20余人。
案例3:未按法律规定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案
今年3月29日,郑州市金水区某单位网站遭到非法攻击,致网站被篡改,首页被张贴反动标语,而且篡改页面被境外网站公布。发现该情况后,郑州市公安局网安部门立即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经查,该单位未按法律规定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导致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之规定,依法对该单位罚款3万元,对网络维护的直接责任人罚款5千元。
案例4:违规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案
今年4月10日,郑州市公安局接省厅通报,河南某公司存在Weblogic反序列漏洞,可致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并且该公司涉嫌非法收集、保存公民个人信息。网安部门立即展开调查,经查,该公司在为全省多个地市社保部门开发和运维信息系统时,未经用户同意违法违规收集、留存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未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相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未按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之规定,依法对该公司罚款5万元、对直接责任人董某罚款1万元。
案例5:郑州有人感染猪病毒死亡谣言信息案
2018年8月16日,一条题目为“郑州有人感染猪病毒死亡”在郑州本地微信朋友圈及微信群迅速传播,引起了本地网民的关注。经网上搜索,这条信息前期已经在全国各地出现多个版本。郑州网警立即开展调查工作,锁定发布该信息的网民为在郑州工作的安徽籍男子周某。郑州警方依法对其处以拘留10的行政处罚。
网络谣言处罚的法律依据:
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2.刑事处罚:《刑法修正案(九)》第32条规定,在刑法第291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制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编辑:张晓萌 责任编辑:张晓萌 )